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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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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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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规定。自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开始,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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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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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规定:“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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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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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须在社会保险费属期当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完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自属期次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于属期次月1日及之后缴费的属于补缴。用人单位存在逾期社保费未申报及缴纳的,应先办理补缴,然后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人单位存在多个月份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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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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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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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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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二、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规定:“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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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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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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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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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减半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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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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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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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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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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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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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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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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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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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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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条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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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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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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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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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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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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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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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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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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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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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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