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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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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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22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
12.第23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4.第25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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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免税额”:填写享受该行次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