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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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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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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运营主体,是指除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以外,参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其他市场主体,包括用户管理主体、款项结算主体、推广运营主体、内容管理主体、数据运维主体、物流仓储主体以及其他运营主体。例:甲平台由A、B、C、D企业共同运营,其中A企业持有该平台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企业负责用户管理,C企业负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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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系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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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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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规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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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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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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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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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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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5〕20号规定: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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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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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4行,该行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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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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